药品采购管理制度


时间:2010-05-16   浏览:6906

一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医药市场情况及本院的临床用药要求,制定本制度。

二、药品采购只能在国家认可的、具有“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”、“营业执照”等证照的公司购药,原则上不接受厂家直销。

三、购药公司的确定,由“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”审查,报党政联席会议审批。并与院长签订“药品质量经济责任协议书”后,方可进行购销活动。

四、药品的价格,按政府的物价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。

五、购药计划由库房保管员按需制定,药剂科负责人审查,分管院长审批。每个品种、每次计划量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用量,特殊品种可适当增加。

对商家提供药品的质量及其他要求,按甲、乙双方签署的《药品购销质量经济协议书》执行。

六、药剂科必须全面保证临床用药的质和量,不准有临床缺药的出现,特别是各种抢救药品。

七、为了监督药品购销工作,药事管理委员会和购药小组审计人员每季度审查购药计划一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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