处方制度


时间:2010-05-16   浏览:904

一、临床各级医师的处方权,须经院领导批准。医师的签字或印模留样于药剂科,各调剂室凭此配发药品。

二、药剂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,如遇缺药或处方错误等特殊情况需修改处方,要退回医师修改签字后才能调配。

三、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处方,遵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办法及医院管理规定执行。

四、处方一般以三日量为宜,七日量为限,对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斟酌适当延长。处方当日有效,超过期限需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。医师不得为本人或其家属开处方。

五、处方内容应包括:医院全称、处方编号、费别、门诊或住院病历号、年月日、科别、病员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临床诊断、药品名称、剂型、规格及数量、用量用法、医师签字、配方人及核对人签字、药价,不得缺项、漏项。

六、处方一般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,字迹要清楚,医师如修改处方,必须在修改处签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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